婚内“强奸”是不是是强奸?
伴随社会经济的进步,这个问题到目前也发生了肯定的变化。
主要有两个方面:
1、婚姻关系正常期间,婚内“强奸”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强奸
何为强奸?强奸是指违背女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所谓的婚内强奸,就是老公违背老婆的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妇女人的自主权。
两个人结婚领取的结婚证,就等于一份契约。同居生活、进行两性生活都是这个契约的一部分。
与他们结婚,就包含对他们性的承诺,虽然法律没明文规定,但这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认同的知识。
婚内婚姻关系正常期间,性对于双方来讲都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权利可以享受,义务也需要承担。
最高法院在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么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建议》第一条规定:“一方有生理缺点及其他缘由不可以发生性行为,且很难治愈的”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因而可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因此,大家可觉得,性行为是夫妻正常生活的内容且系影响夫妻感情的要紧内容之一。不可以发生性行为成为夫妻离婚的原因,那样发生性行为就是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拥有些权利。
所以,婚内老公与老婆强行发生性关系,并不完全侵犯老婆性的自主权。
几年前发生了一个特殊的案例:
一戴面具的男性闯进泉州一工厂的宿舍,抢走了女工阿燕身上的 35 块钱,并且强奸了她。
几天后,案犯归案,却发现,案犯就是阿燕的老公。
原来,阿燕的老公怀疑阿燕出轨,就暗中跟踪阿燕,但他并没什么发现。
为了警告阿燕,阿燕的老公戴面具伪装成陌生人强奸了自己老婆。
阿燕了解真相后,表示不追究。
检察院觉得阿燕夫妻两个的感情没破裂,阿燕老公的行为不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这个案例非常特殊。
特殊之处在于:当时与阿燕发生性行
为时,一定是违背阿燕的意愿的,由于,阿燕当时根本不了解那是她老公所为。
但检察机关意识到,阿燕和她老公的感情没破裂,阿燕也不期望追究其老公的责任,才最后将它教育后释放。
2、婚姻关系非正常期间,婚内“强奸”可以认定为强奸
婚姻关系的非正常期间,一般指双方在进行离婚诉讼期间,或者是在一审判决离婚,但判决书尚未生效期间,还包含双方签署了分居协议在分居期间。
离婚诉讼开始,一般表明婚姻一方对待婚姻的态度,是其要结束这场婚姻,并正在通过法律的渠道进行解决;
签署了分居协议,等于对当初的“契约”进行了修改。
要结束婚姻提起诉讼,及对双方都认同的分居约定的履行,当然也包含双方之间性的关系改变。
上海曾发生过一个案例:
王某是上海某企业的职工。
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王某来到原住处,见其妻钱某也在,便欲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王某即反扭钱某双手强行推行性行为。
法院觉得虽然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虽尚未生效,但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拥有正常的夫妻关系,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最后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依据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在这里,是不是违背妇女意志是重点所在,其实,纵览国内法律的规定,并没把老婆排除在外。
而有的国家法律文明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无婚姻关系的女人,而国内法律却没如此的规定。
所以说,在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老公强迫老婆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